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动数据、信息互联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公众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部门信息资源和为其他部门提供信息资源或局内部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
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内部信息共享。
在办理并联审批业务时,涉及到审批局内部科室之间的信息共享,服务对象的资料在科室之间流转时,由牵头科室统一管理,其他科室借阅,应做好交接记录,保证资料安全,保守资料秘密。
二、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外信息共享。
1、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相关科室应在审批完成后,及时通过审批局网络平台公示,对外公开审批结果,监管部门和公众可通过审批局网络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2、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相关科室可以电话通知,作为信息共享的一种补充形式,并做好备案记录。
3、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函的形式行文到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的渠道。
三、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相关科室应加强信息资料的维护更新、保管、保密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息的部门(科室)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科室)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2、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科室)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3、使用部门(科室)对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科室)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4、使用部门(科室)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科室)予以校核。
本制度由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